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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更加直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9:26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将近一年。但由于《条例》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还缺乏可操作性。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他们已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工伤认定有了更加具体的说法。

  据介绍,随着《实施意见》的出台,工伤认定政策更加明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
直观地作出界定。

  如《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施意见》明确,“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又如《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实施意见》明确,“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实施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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