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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行走在法律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在一些城市中,近年来正迅速崛起一批“商务调查所”。女子维权、商务调查、财产纠纷、商品打假,他们提供的服务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了解,正是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起码的商业诚信原则以及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等方面部分“缺失”,才给“私家侦探”提供了舞台。“私家侦探”机构在社会调查的名义下,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是在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

  贵阳市一企业在与河南一家企业签订合作项目协议时,多了一个“心眼”,委托商务调查所调查对方的相关情况。调查证明,这家河南企业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于是贵阳企业毅然放弃了签约,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贵阳斯达商务调查所主任谭育平介绍说,尽管当今社会商业信息日益发达,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当要具体了解某个合作企业、集团的相关资信资料时,却找不到一个机构和部门全面、真实地去了解和查实。于是,商务调查应运而生。

  此外,在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转移等业务中,据调查,80%的责任在男方,但《民法》和新《婚姻法》的相关条款,都特别强调了过错方证据的提供,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大部分女性要完成这样的举证工作,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因而,这也为“私家侦探”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有人认为,“私家侦探”的所谓调查活动侵犯了国家的权利,比如委托事项涉及刑事犯罪,这种调查就会侵犯国家机关特有的侦查权,客观上妨碍司法机关的活动,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对公权构成极大的侵害。因为刑法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具有刑事侦查权。

  同时,“私家侦探”还会对合法私权构成侵害。由于在某些涉及信息不公开的领域,例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收集证据有一定的难度,“私家侦探”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他人的私密场合对其生活情况偷录、偷拍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的。

  (周芙蓉李忠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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