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老总”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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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04 法制日报 | ||||||||
“扶贫老总”被判死刑 本报广州12月22日电(记者黄俊杰通讯员李中原)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昨天该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扶贫老总”薛长春贪污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三罪并罚判处薛长春死刑。
薛长春是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广东省扶贫基金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今年5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12万余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人民币共750万元三项罪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薛长春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6月15日、10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于昨天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薛长春死刑;另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判处薛长春死刑。薛长春当庭表示要上诉。 经查明,薛长春利用主管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及蓝天金卡发行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拖欠包括部分扶贫资金在内的公款,并将之转移到其个人控制的三家公司;同时,还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以广东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中山市两家公司向银行借出的共75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致使法院查封了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及蓝天金卡发行中心的财产,给上述国有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