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时被醉酒女无端抓伤,律师称娱乐场所负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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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06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杨小姐和几个朋友来到新街口某卡拉OK厅唱歌。正玩得开心,包间的门突然被人推开了,一名30多岁浑身散发着难闻酒气的女子摇摇晃晃地走了进来,坐在沙发上,开始喃喃自语。杨小姐推醒了该名女子。结果,女子睁开双眼后,便开始抢夺杨小姐手上的麦克风,不住地嘟囔着要唱歌。争抢过程中,杨小姐的脸被该女子抓出了长长的一道血痕,衣
女子的一名同伴连连向杨小姐等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和给予一定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杨小姐等人并没有报警,留下了对方的手机号码后,就先行就医了。从医院出来后,杨小姐通过对方留下的号码拨打对方的手机,但却发现对方已经关机。第二天再打,发现对方已经停机了。卡拉OK厅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并不认识那几个顾客。 【律师观点】江苏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王权、徐军律师对此表示:杨小姐等人去卡拉OK厅唱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杨小姐等人与卡拉OK厅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卡拉OK厅就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小姐等人在卡拉OK厅娱乐时被人打伤,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以及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杨小姐的情况,律师建议杨小姐可以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卡拉OK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杨小姐等人起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卡拉OK厅,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无法确定的除外。 实习记者叶子青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