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水身亡,父亲承担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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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06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某村开挖灌溉水坑未设安全标志,8岁男童坠落水中不幸溺亡。为此,其父告到雨花台区法院索赔31万元。 今年1月30日下午,家住雨花台区某村的8岁男童小程,在玩耍时,不慎失足跌入村内一水坑,溺水而亡。据悉,这个水坑深近2米,是村委会为灌溉农田开挖的。水坑周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小程父亲王峰认为,村委会明知水坑存在危险,却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此,他要求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21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该村村委会则认为,水坑边无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程溺水身亡的水坑系村委会委托工程队开挖,作为该水坑的所有人,村委会应预见到水坑的存在可能给他人造成一定危险,故对小程的死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小程监护人的王峰,已经预见到小程在水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却放任危险发生,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程的死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抚慰金3.7万元。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郑冰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