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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真迹却是假冒 1.6万元买回林散之“赝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3:57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梗概2004年7月20日,市民顾亮在南京某书店名家画廊发现一幅标为林散之的诗稿作品,讨价还价后以16000元的价格买下,营业员在收款收据上注明“林散之真迹”。购买后第二天,顾亮在家仔细欣赏该作品,他在阅读诗句时,读到第一句就“卡壳”,怎么也读不明白。为此,他查阅了大量资料,这时才吃惊发现,不是自己理解有问题,而是作品出现了错别字。再一仔细对比,他发现所购买的作品在大小尺寸、布局排列上与某出版社刊登的真迹惊人地一致,却没有真迹的神韵。据此,他认定画廊所售是赝品。在请林散
之的弟子等行家进行鉴定,均认为是赝品后,他与画廊负责人交涉,可得到的答案是:该作品从拍卖会拍得,除非有鉴定证书,画廊不承认是赝品。为此,顾亮将该书店告到了白下法院。

  庭审直击

  关键词:赝品

  顾亮:书店出售的诗稿作品是赝品,我要求双倍返还购画款32000元,赔偿我因索赔而发生的鉴定费1600元、差旅费21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书店:所售林散之作品是真迹。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故意欺诈,但我们销售字画的行为无任何欺诈意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

  顾亮:我买回去第二天,在阅读诗句时发现,第一句是“秋风吹今文”。我当时就纳闷了,“今文”是什么意思,无法理解,于是就查了资料,发现第一句竟是“秋风吹今夕”。这一对比,我立刻产生了怀疑,于是仔细比较字迹,这才发现了一个破绽。赝品中的“夕”字,中间那一点,伪造者可能是用力太大或刻意成分太重,这一点点得太长,变成了“文”,再加上对作品的不理解,才造成了错误。由此,我认定是赝品。

  书店:这幅作品我们是在2003年秋季名家书画拍卖会上拍得的,不是赝品。

  关键词:欺诈

  顾亮:我认为书店在主观上是故意的。首先,以画廊主人身份,信息掌握及专业知识与我这个业余爱好者相比,更容易搞欺诈,且容易成功。再者,就是处理态度,事发后我多次找负责人,可总是推诿、拖延,这完全是欺诈成功后的不理睬态度。

  书店:你什么时间发现是赝品的?顾亮:买过第二天。书店:这么贵重的物品,买之前你肯定经过考虑、认真看过,至少对作品是认可的,不可能看第一眼就买。

  顾亮:我看几眼买与本案无关,我主观觉得不错,营业员也做了宣传,并表示不卖假的。

  书店:名家画廊卖了这么多作品,不可能每件都找机构鉴定,主要是买卖双方对作品的认可。

  顾亮:我不管怎么鉴定,名家画廊就不该卖假东西给消费者。

  书店:我们没有知假卖假的故意,作品放在那供人欣赏,只有双方达成一种共识,才会构成买卖关系。这不像普通的商品买卖,不会采取促销等销售形式,不应该使用双倍返还规定。

  关键词:鉴定

  法官:该作品在拍得上柜出售前,对真假有无做辨别?

  书店:没有找专业机构进行鉴别,但我们确认是真迹。

  法官:发票上注明“真迹”的依据是什么?

  书店:这是我们主观上的一种认可。

  法官:本院受顾亮的申请,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对该作品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作品与林散之先生同期创作书法及诗稿真迹作品的笔法、字型特点及印鉴有较大出入,印章为仿刻。作品为摹仿品(赝品)。

  书店:字画最终是赝品,我们也表示遗憾,直至鉴定前,我们主观上都认为是真迹,我们愿意收回字画。

  法院判决白下法院审理认为,顾亮与南京某书店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南京某书店在为顾亮开具的收款凭证上未注明其出售的商品为摹仿品,其未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消极的不作为的欺诈行为,顾亮与南京某书店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据此,判决南京某书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顾亮购买字画款16000元,赔偿顾亮16000元;顾亮向书店退还林散之书作摹仿品。顾亮因索赔而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3708元,由南京某书店支付。

  注明真迹却是假冒 1.6万元买回林散之“赝品”

  2004-12-23 13:37:10推荐本稿短信订阅 pageCon();

  作者:陈菲 顾宝钢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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