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骥才擅用照片被判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2:28 新京报 | ||||||||
作品中所用4幅照片未经作者许可,与出版策划单位共同赔偿4800元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因《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著名作家冯骥才涉嫌侵犯他人署名权成被告。 昨日,市二中院判处冯骥才和该书的出版和策划编辑单位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
他诉称,去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使用了由他拍摄享受著作权的4幅照片,没有经其许可,也没有署他姓名。 李振盛称,被侵权的4幅摄影作品是其在“文革”期间拍摄的“批斗四类分子”、“群众斗群众”、“给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剃鬼头”和“批斗和尚”。 李振盛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和精神损失1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对此,冯骥才认为,在法律上其作为涉案图书的文字作者,对书中的图片没有审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策划单位牧童之春公司则表示,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未对照片进行审查义务,与冯骥才无关,愿意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时代文艺出版社未出庭参加诉讼。二中院审理认为,时代文艺出版社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牧童之春公司作为策划方,其行为性质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相同,应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据介绍,1993年,李振盛曾因图片著作权问题与冯骥才对簿公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涉案图片进行过处理。 最终,市二中院认为,冯骥才虽然是该书文字作者,但其应对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在他再次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与另外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驳回李振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