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兔”可自由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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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2:28 新京报 | ||||||||
全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出版彼得兔系列图书而引发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昨日在一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彼得兔”商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社科出版社被处罚后起诉
法院查明,1902年至1913年,英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了著名的“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去年4月,社科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丛书,《平小猪的故事》等四个分册。 去年5月,英国沃恩公司称,社科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据此,西城工商分局没收了社科出版社库存的两万余册图书,并罚款35万余元。为此,社科出版社将英国沃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没有侵犯相关商标权。 出版社未侵犯其中9个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1月1日起,她的作品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 商标法规定,虽然英国沃恩公司对其注册的11个商标享有专用权,但因其注册的上述商标文字和图形均来源于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而该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英国沃恩公司不得以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为由阻碍他人对毕翠克丝·波特作品进行正当使用。 据此,法院认定社科出版社未侵犯英国沃恩公司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驳回原告对“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两个图形商标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