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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诉状不细心 一字写错失千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4:0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焦作讯由于疏忽大意将被告单位名称中的一个字写错,原告只好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撤诉后重新起诉,但按照规定,主动撤诉需要承担50%的诉讼费,结果因为一字之错,原告白白赔了1072元钱。

  据了解,焦作市某公司与修武县某公司因业务往来产生了经济纠纷,焦作市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决定到被告所在地修武县法院起诉。在书写诉状时,王某一时疏忽,错将被告名称
中的“乐”字写成“东”字。日前此案开庭时,被告看到原告诉讼状中的这个错字时,表示王某起诉的不是自己,拒绝答辩并离开法庭。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张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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