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兔九商标可自由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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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6:30 北京青年报 | ||||||||
全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宣判 本报讯昨天,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所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没有侵犯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彼得兔系列”丛书其中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彼得兔是已故英国著名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系列童话中最具代表性的经典动物形象。1994年至1997年间,英国沃恩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6类“书”等商品上分别注册了11个商标,这些商标包括:“兔子小跑图”图形商标等。 2003年4月,社科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丛书。该丛书采取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汇集了毕翠克丝·波特在1902年至1913年之间创作的19篇童话故事。2003年5月8日,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投诉,认为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中使用了该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5月15日,工商西城分局对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采取了扣留措施。2003年8月27日,工商西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社科出版社现存23536册侵权图书,对社科出版社罚款357560.53元。社科出版社把英国沃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其没有侵犯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1月1日起,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