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夜留女生宿舍被开除 不服处分状告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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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7:2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城阳三中一名男生留宿女生宿舍被学校开除后,该学生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要求学校赔礼道歉
今年3月3日凌晨1时许,城阳三中男学生王某与两名男同学进入同校一女生宿舍,后来,王某的两名男同学离开,而王某则继续留在该宿舍,至凌晨2时许,王某仍没有回到自己的宿舍。7月3日,学校给王某发出处分通知书,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王某以学校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学校宣称处理得当 王某说,学校以自己在女生宿舍留宿为由,将自己赶出学校,后又以调查为名,诋毁自己,在学校和社会上均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学校的做法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对今后的成长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王某认为学校侵害了其名誉权。 据城阳三中校长介绍,王某所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学校对王某违纪行为的调查,是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结果也未在学校和社会公布,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奖励、处分,是学校的权利和职责,对王某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存在违法。 名誉侵权不符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侵权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王某必须证明上述四个方面才能确定学校侵害了其名誉权。学校开除王某学籍是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王某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记者王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