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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蟠龙”当庭斗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8:00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2月23日讯(记者 张璐)今天上午9:00,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内,清脆的法棰余音未了,济南、山东两家“蟠龙山”的名号之争就拉开了帷幕。

  济南蟠龙山:你要先改名号再赔钱

  在首先进行的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济南蟠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济南蟠
龙山注册登记于2002年3月5日,被告山东蟠龙山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则是2004年3月25日注册的,“在明知龙洞景点归属的前提下,出于赢利目的,大量印制宣传品,将原告开发经营管理的蟠龙山景点据为己有……将黑峪林场假称为‘蟠龙山森林公园’,……进行虚假宣传,蒙骗顾客……”原告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据此,原告要求法庭确认被告企业字号、行业名称构成侵权;依法撤销被告企业字号,行业名称;赔偿原告8万元经济损失。

  山东蟠龙山:我是省你是市,我没欺骗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1999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回答》中指出,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东龙洞在黑峪林场林地内,被告与黑峪林场合作,成立公司进行旅游开发,因此在宣传品中介绍蟠龙山及东龙洞是据实宣传,不存在故意欺骗。相反,被告认为,景区景点二者称谓是有严格区分的,济南蟠龙山的主体只是东龙洞,因此不应该称为景区。

  此间,法庭认为原告提出的撤销企业字号应该由工商部门作出,法庭因此宣布,只能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定性。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法庭认定:本案焦点为原告名称是否合法;侵权的事实依据;原告提出赔偿8万元的事实依据。

  济南蟠龙山:你的证据我才不认呢

  记者留意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工商登记显示,被告只是租用了黑峪林场的320平方米的房子,而非共同开发,而且营业执照只允许被告经营餐饮、休闲度假等业务,但不含销售门票,进行旅游开发等项目。但被告认为,山东蟠龙山已得到包括山东省林业局等部门的批准,进行旅游开发合情合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包括几份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材料,但因为其中不少文件涉及的单位分别为黑峪林场及山东新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因此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各自就所持观点进行了激烈交锋,上午11:00,由于原告拒绝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山东蟠龙山:既然你告我,那我也告你

  今天开庭的这场官司并不能简单地了结“二龙”之间的恩怨。庭审结束后,山东蟠龙山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联合黑峪林场,也将济南蟠龙山告上了法庭,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记者在其诉状中看到,山东蟠龙山认为东龙洞位于黑峪林场内,是在山东蟠龙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内,因此济南蟠龙山开发东龙洞是侵占行为,严重违反《森林法》,仅在今年国庆期间,济南蟠龙山的宣传行为就造成后者营业额下降了3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将于明年1月27日开庭。编辑:解西伟【 发表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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