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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拍卖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8:22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一桩门面拍卖尘埃落定,不料突然杀出一个门面承租者,将拍卖公司等三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裁决拍卖无效,然而买卖双方对这一裁决均不服,买方提出上诉。12月21日上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益阳市农业机械公司临街有数个门面,2001年被本单位职工刘峰等人租下。随后,刘峰等人将门面转租给个体户叶学辉。此门面租期5年,2006年到期。2004年8月,益阳市农业
机械公司委托益阳文高拍卖公司对门面进行拍卖,并书面告知了叶学辉,叶也签名认可。8月23日,拍卖如期进行,个体户曹瑞岚以178万元竞买到该门面,叶学辉没有参加竞买,竞买成交。曹瑞岚交足房款后,与农业机械公司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然而,1个月后,一纸传票送到了曹瑞岚手中,叶学辉将曹瑞岚、文高拍卖公司、益阳市农业机械公司统统告上了法庭。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农业机械公司在决定将该门面交予拍卖前没有与原告协商,又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交予拍卖;该门面在拍卖成交前,被告农业机械公司又没有征求原告在同等价款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属违法合同之约定。法院还认为,被告农业机械公司从在《益阳日报》上刊登拍卖广告到拍卖仅8天时间,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在拍卖公告上没有注明原告有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据此,一审法院裁决,叶学辉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拍卖无效。

  一审裁决后,益阳市农业机械公司退回了曹瑞岚的拍卖款。曹觉得此判决有失公允,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所出租的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有告知承租人优先购买的义务。11月28日,曹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赫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决,并确认她与农业机械公司的买卖行为有效。12月21日上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袁名清实习生 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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