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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公积金怎么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2:03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因感情破裂夫妻离婚,而离婚后,女方才发现前夫早已将两人的公积金全部取出,据为己有,由此,女方提起诉讼欲要回自己的公积金7700元。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公积金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分,故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550元。

  同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李某和于某原是夫妻,2003年初因闹矛盾分居。今年4月,两人经
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对两人的公积金问题进行交涉。然而,离婚后,李某回到厂里才得知,2003年6月份,前夫于某已通过向银行提交天津市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将她名下的7700元公积金和前夫本人的公积金5400元都取了出来。银行的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均签着于某的名字。得知这一消息后,李某认为前夫擅自支取自己的公积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法院判被告于某返还自己的公积金7700元。

  法庭上,被告于某辩称,两人的公积金是在离婚前原告知情的情况下由两人共同支取的,取出后用于共同生活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积金作为原被告的劳动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公积金13100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此应按共同共有原则各半享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名下公积金7700元的主张不能全部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两人公积金总和的一半。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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