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苯中毒案宣判 车主败诉当庭写下不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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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3:40 法制晚报 | ||||||||
原告共交6000元诉讼费,裁定只需100元,5900元可申请退还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昨日下午,本市首例奥拓车苯超标案在二中院终审裁定。二中院认为李发君起诉的事实不成立,一审丰台法院受理不符合程序,裁定驳回李发君的起诉,并撤销丰台法院判决。宣判结束后,愤怒的李发君在写好的“公正”二字前加上了“不”字,高高举起,表示自己的不满。
原告当庭写下“不公正” 宣判前,李发君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了“公正”两个字,“我相信判决是公正的!”然而,几分钟后,他收到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李发君没有想到自己的上诉会收到这样的结果,他在“公正”两字前面加上了一个“不”字,然后高高举起。“我会继续申诉的。” 法院退给原告5900元 在裁定的最后,提到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李发君负担。李发君在一审、二审时各交了3000元诉讼费,也就是说共计5900元的诉讼费可以分别申请两级法院退还。 专家:裁定对原告也有利 民诉法专家魏胜认为,从程序的意义上说,裁定对李发君是有利的。此案中,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件已经有了终审结果,根据民诉法“一事不二审”原理,作为原告的李发君就失去诉权,不能就相同的事件和理由再行或重新起诉。而二审从程序上驳回李发君的起诉,并且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女士的死亡与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将来李发君有证据证明妻子的死亡与奥拓车苯污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可以就同一事实重新起诉。 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生效之后,都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非依法不可更改性。但是,判决主要是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可以裁定改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