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医院剖腹产致下身瘫痪 院方推脱原告拒调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5:06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 产妇入医院待产,却遭遇医疗事故:婴儿死亡,产妇截瘫。患者向法院起诉索赔后,医院提出做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本报去年8月13日头版曾做过报道)在经历一年半的漫长等待后,当事双方终于收到国家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12月22日上午,这起医疗事故侵权索赔案在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1年12月30日,家住柳州市航惠路的全女士住进柳州市某大医院待产。次日上午,护士替全女士施放了米索前列醇片作为引产药。不久,全肚子剧烈疼痛,经检查,主治医师认为胎儿在子宫内窘迫,决定施行剖腹产。手术从12月31日下午4时,持续到第二天凌晨,期间,全大出血,经医院尽全力抢救,她终于脱离生命危险。遗憾的是,婴儿却在降临人世几个小时后死亡,而全突然发现,其双下肢麻木,无法动弹。 事后,全的家人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对方就婴儿死亡及全的术后截瘫现象给个说法。 2002年4月,医院出具一张《说明函》,称婴儿是由于在子宫内窘迫和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全的截瘫是产后大出血引起血肿压迫神经所致,医务人员已竭尽全力,“整个医疗过程无违反医疗常规和诊疗原则”。去年初,柳州市及自治区两级医学会均鉴定认为该事故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其中,广西医学会认为,全女士双下肢截瘫,是因手术后大出血形成血肿,压迫脊髓导致;医院使用了米索前列醇片,导致胎儿在子宫内窘迫,而该药严禁用于孕妇或打算怀孕的妇女的。据此,广西医学会认为,全的截瘫与医院违规使用米索前列醇片有一定关系,院方负主要责任。 去年6月,全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没想到,开庭前一天,院方突然提出要做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开庭时间因此延后。据患者家属介绍,医院的确向中华医学会申请作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后者没有受理。于是,医患双方通过柳州市中级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进行法医学鉴定。今年12月初,医患双方收到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该鉴定认为,医院对全女士的分娩方式选择考虑不够,在无明确引产适应症的情况下,应用米索前列醇引产,对该药利弊认识不足,未对家属详细告知,对产程观察不够仔细,行剖宫产不够及时等,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庭上,全女士及其代理人提出,医院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1万余元。 面对全女士的哭诉,医院只承认对新生儿死亡担责,而对全截瘫的后果则没有医疗过错。医院代理人提出,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压迫脊髓导致截瘫,这是任何产妇在分娩时都存在的固有风险,不是医疗行为引起的,也不能为现有医学科技条件所防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医院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代理人还提出,究竟原告截瘫是否医院使用引产药所为,司法鉴定中心避而不谈,只是推测使用药物“以致发生羊水栓塞”,再致大出血截瘫,但根据医院记录,完全可以排除全女士发生过羊水栓塞,就排除了使用引产药造成截瘫的因果关系。 法庭辩论后,全女士认为医院没有诚意,不同意调解,本案将等待法院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