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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拒载病人被罚千元 状告运管处无权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5:10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见习记者钟瑜 莫国献) 12月23日,南宁市首起出租车司机状告运管处行政诉讼案在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开庭。南宁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李某,不服运管处作出的交通行政违法处罚,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状告南宁市运管处。

  据被告方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委托代理人介绍,今年7月24日下午6时30分左右,从上林来南宁的周某夫妇来到望州南路买汽车配件,但周某爱人突然脸色发白昏倒在地。夫
妻两人在众路人的帮助下,拦到一辆车牌为桂AT51××的出租车。

  但司机见到要上车的是一个晕倒的病人,还没等车门打开就狠踩油门扬长而去。于是周先生向南宁市运管处寄出投诉信,并多次亲自到南宁,最终找到可以证明出租车司机拒载的目击证人。

  7月30日,司机李某来到运政投诉中心接受调查,李某在调查询问中说,他在24日下午4时30分至晚上8时30分把车停放在住处。当投诉中心调查人员说要拿计价器去南宁计量所检验营运数据时,李某当即拒绝在其陈述的笔录上签字。

  8月3日,调查人员将该出租车使用的计价器拿去检测时,发现在7月24日当天下午6时25分至6时40分,该出租车空车行驶了5公里。这个检测完全否定了李某在调查时所作的陈述。

  南宁市运管处委托代理人称,结合检测结果,运管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在此前给他送达《交通违法通知书》,告诉李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8月11日,李某递交要求组织听证会的报告,因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得到允许。

  8月13日,李某接受处罚,并交了1000元罚款。

  事后,李某不服运管处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状告南宁市运管处牞成了南宁市首起出租车司机状告运管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三大问题:首先南宁市运管处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处罚主体,它没有行政处罚权,也就不能以运管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另外,运管处没有给原告“申辩与听证”的机会;被告陈述的事实不清楚,证言矛盾,例如提供的材料中对当时事发地交代不清。

  针对以上原告提出的疑问,运管处代理人解释,虽然李某递交了要求组织听证会的报告,但按照《行政处罚法》、《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规定符合听证的条件是:“……自治区区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为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运管处对李某的行政处罚达不到听证的要求。

  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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