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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写入日记 被发现导致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哈尔滨12月25日专电因发现妻子的婚外情日记,丈夫诉至法院,以女方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夫妻离婚,并要求将双方共有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判归其所有。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奇特的离婚案,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原是某中学的老师,经人介绍与在某机关任职的陈某相识,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张某是家中的独生女,自小娇生惯养,长得又漂亮,因此脾气很大,陈某不但对她谦让
有加,而且处处爱护,事事为她操心。张某爱吃零食,陈某就每天换着样儿给她买。张某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陈某鼓励她考研究生,并多方帮她联系导师。张某有怯场的毛病,陈某就和她一起报名,陪同张某考完了研究生的全部课程。然而,2003年张某考上了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后,心理却发生了变化,她觉得陈某不适合自己,与他没有共同语言,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2003年7月,张某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找了个兼职。在那里,她认识了钟某,年轻貌美的张某吸引了钟某。在钟某的强烈追求之下,二人双双坠入爱河,并在钟某的家中逾越了雷池。后二人多次发生关系,张某甚至还将钟某领到家中寻欢。每次事后,张某都会将其细节和过程详细记入日记并珍藏于家中,没想到被陈某无意中发现。陈某大怒,提出离婚。而张某乘陈某出差之机,将家中财产全部搬走,连钉在墙上的热水器、铺在地上的地板也没放过。陈某回来后,见到空无一物的房间,几乎气晕过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忠实、互相尊重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必然要求。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过错,但其过错程度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请求过错赔偿的条件。故判决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大部分归陈某,小部分归张某。(梁书斌贝亚)

  (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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