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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人违章行走撞伤骑车人 判赔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0:41 胶东在线

  行人违章撞上电动车,造成骑车人受伤,行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普陀法院近日对这样一起罕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行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者在撞人时有职务行为,因此其所属公司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11月18日是一个大雨天,25岁的货车驾驶员小张为公司取货单,途经祁连山路时见前方长时间堵车,就把车停靠在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下车从车头前横过非机动车道买烟
。53岁的李女士恰巧骑电动车经过,避闪不及,两人迎面相撞。李女士肩膀处正巧被小张的胸部撞击,倒地受伤,腰椎粉碎性和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事故造成受害人腰部产生一定的弯曲度,活动度丧失35%,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全责。赔偿调解不成后,李女士便把小张和他所属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小张前后有两个违章行为:违章停车和违章行走。骑车正常行驶的李女士由于被张违章停放的车辆遮挡了视线,才无法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尽管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是张的行走撞人,但他在先的违章停车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驾驶员开车、停车显然属于履行公司职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原告由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今后再次手术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由张承担60%赔偿责任,张所属的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记者郭颖通讯员华碧芳)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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