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仿真枪劫车抢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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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2:14 今晚报 | ||||||||
本报讯手持仿真手枪和尖刀威胁被害人,两个男青年以此手段抢劫汽车和商店,获赃款赃物计20.7万余元。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二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17岁的曹某与22岁的赵某均系河北省沧州市人。2003年12月5日22时40分,二人经事先预谋,携带仿真手枪、短刀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第二大街上尉酒吧门前时,二人见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停在此处,遂蹿至车旁,从两侧拽开左右前车门,
顺利得手后,曹某与赵某欣喜若狂,于是合谋再度抢劫。同年12月11日零时,二人经预谋,驾驶抢来的帕萨特轿车,窜至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道一商店内,采用持刀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得店主现金3800余元、香烟40余条(价值人民币1700元);抢得三名顾客现金15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二人逃逸。 赵某随后被抓获,归案后,赵某又主动交代了其于2002年10月19日的另一起作案事实。赵某称,当日,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与开发区一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桑塔纳轿车一部(价值8万元),后逃逸。2004年2月22日,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以抢劫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