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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农民工损失由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2:14 今晚报

  本报讯工程转包后,一名承建人在接送农民工下班途中翻车,致一农民工受伤。其后,受伤农民工将转包方、承建方共3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时,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应由驾车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遂判令其赔偿受伤民工医疗费、误工费等计8.3万余元。

  2002年11月9日,本市汉沽区的兰某和、兰某春及裴某就兰某和承包的平房建筑工程达
成协议,其中约定:兰某春、裴某所承建工程属于转包,兰某和以每平方米100元给付兰某春、裴某人工费,兰某和负责材料和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施工期限以建设单位合同为准。此后,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兰某春、裴某分别召集了数十名农民工,并安排三轮车每天接送他们上下班。同年11月26日17时许,裴某驾车送农民工下班时,由于急转弯翻车,造成民工王某急性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急救。至2003年1月7日,王某共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计7.9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等计4400余元。痊愈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兰某和、兰某春及裴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因兰某春、裴某均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因此二人与兰某和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双方关系应属承揽。兰某和选任无资质者进行施工具有过错。兰某春、裴某在合伙进行承揽活动中致农民工受伤也有过错。三人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王某损失8.3万余元,其中兰某和承担30%,兰某春及裴某共同赔偿70%。

  一审宣判后,兰某和及兰某春不服,提出上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中院认为,裴某在运输农民工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而兰某和、兰某春与王某之间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侵权事实,因此,二人不应承担本案中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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