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水身亡船主担责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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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8:2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金镒 案: 日前,我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项判决,判道外区舢板船船主刘凤霞对刘进从船上落水溺死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她支付给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等9.7万余元。
今年7月24日,中学生刘进(15岁)与同学一行9人到松北区松浦镇牛甸一带游玩,遇到在此经营舢板船生意的业主刘凤霞。在刘凤霞的劝说下,刘进与其同学租赁刘凤霞两艘舢板船到松花江中划船。刘进在划船过程中,不慎落入江中。由于刘进不习水性,当即被水冲走,其他几名同学也变得慌乱,被吓得都不能动。站在岸上的船主刘凤霞当时也看到出事,但由于自己也不懂游泳,没有上前救助。很快,刘进在水中停止了挣扎,被恶浪卷走了。不久,相关部门在下游打捞到了刘进的尸体。 据与刘进同行的同学们介绍,他们本打算在牛甸走走看看,根本也没想做其他事情。但路上碰到了刘凤霞,她拉住这些中学生,硬是让他们划船玩,而且还说很便宜,他们就上了船。在刘进落水之后,船主刘凤霞根本没下水营救,而且也没有能够组织人救助。 法: 针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松北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造成刘进死亡的主要责任者是刘凤霞,原因有三点:首先,刘是属于无照经营。她根本没有经营舢板船的资格,就不应该在那个地方经营舢板;其次,刘的舢板中没有配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这也是造成刘进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刘凤霞在死者落水后不但自己不下水营救,而且没有组织人积极营救。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是在《消法》中早有规定的。所以,法院判决船主刘凤霞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