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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谎称集资诈骗现金3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8:49 每日新报

  张家民于翔刘志敏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现年54岁的妇女朱某以借款、集资为名,诈骗他人现金32万余元。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0年。

  2002年9月25日,朱某到北辰区某公司,对王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姓刘的朋友,承揽高速
公路工程急需资金,并虚构自己的公司正在为姓刘的进货的事实,向王某借款30万元,每月付利息4千元。并以其公司担保偿还借款为由,以其公司借款为名与王某经营的某科贸公司签订3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随后,被告人朱某在给王某扣下3个月的利息 1.2万元后,从王某处拿走28.8万元,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后朱某陆续给付了王某4.4万元利息后,在到期不能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于 2003年12月底藏匿。 2004年 1月 1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4年3月 11日,王某将朱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警方经审理得知,朱某还有其他诈骗犯罪行为。 2003年 7月 4日至8月10日,朱某到南开区某浴池,对刘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姓冯的朋友开金店,正对外集资,并以高息为诱饵,让刘某集资8.5万元。骗得了刘某信任,朱某给刘某扣下4250元利息后,从刘某处拿走80750元,并以其公司和个人名义给刘某出具借条三张。而后,朱某将该款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其后,在给付刘某1250元利息后,朱某不知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刘某现金32余元,用于挥霍和偿还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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