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谎称集资诈骗现金3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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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8:49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于翔刘志敏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现年54岁的妇女朱某以借款、集资为名,诈骗他人现金32万余元。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0年。 2002年9月25日,朱某到北辰区某公司,对王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姓刘的朋友,承揽高速
警方经审理得知,朱某还有其他诈骗犯罪行为。 2003年 7月 4日至8月10日,朱某到南开区某浴池,对刘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姓冯的朋友开金店,正对外集资,并以高息为诱饵,让刘某集资8.5万元。骗得了刘某信任,朱某给刘某扣下4250元利息后,从刘某处拿走80750元,并以其公司和个人名义给刘某出具借条三张。而后,朱某将该款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其后,在给付刘某1250元利息后,朱某不知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刘某现金32余元,用于挥霍和偿还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