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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当地法院作为代理人出庭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0:19 石家庄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今年60岁,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1978年—1981年在县法院工作,后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党史办等部门工作,1999年从县党史办离岗,2000年经过考试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

  今年10月18日,在一起宅基地侵权案中,我应一方当事人之聘作代理人出庭。在法庭开庭时,原告及其代理人提出叫我回避。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陆某回复:从陆先生反映的问题看,我认为陆先生可以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又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另外,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上述规定,意在保证法院公正审理相关案件,十分必要。但从陆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其1981年前曾在法院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来在其他部门任职,1999年从县党史办公室离岗。陆先生不是从法院工作岗位离任的,且离开法院已达23年之久。其现在以公民身份代理某些案件,并不是其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的案件,应不在上述规定的回避范围之内。上述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中,均强调了一点,即“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唐德华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文条释义》一书中写道:“人民法院的离任退休以及离开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工作的审判人员对自己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民事案件,不得担任该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推论,陆先生可以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报常年法律顾问马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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