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雇员出事故雇主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0:19 石家庄日报

  张某购买运输车一部,雇用司机李某为其开车。今年夏季某日,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该车,途中与前方赵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报废和张某、李某身体严重伤害,住院期间花去大量医药费。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赵某无责任。李某和赵某分别向张某要求人身损害和赔偿财产损失。张某认为,赵某应当向司机李某提出财产损害赔偿;雇工李某更不应当向自己要求赔偿。因为,李某是司机,由其驾驶车辆,且交警已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仅不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李某还应当赔
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李某的损害应否向张某要求赔偿?赵某的损失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张某的损失与李某的损害能否相抵?首先,应当确认,张某与李某之间系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因为李某的损害是在受张某雇用期间的雇用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QRIJS其次,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赵某的损失,既可以向雇主张某或雇工李某任何一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可以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义务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131条即是过失相抵的规定。根据本案的案情,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行为。李某、张某的人身损害和赵某、张某的6g78u 6车辆损失均由李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李某的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二者之间的损失可以相互抵顶。具体相互赔偿的范围、抵顶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和实际财产损失额确定;张某赔偿受害人赵某的财产损失后,有权依法向李某追偿。特别提示在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由本案的案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企业管理不仅是企业、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情,雇主亦应当加强自身和对雇员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为自己及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企业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是化解经营风险的一种良好的途径。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健力宝收购案风云突变
杨振宁登记结婚
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花样滑冰大奖赛总决赛
年底多款国产新车上市
网友幽默汽车贴图欣赏
圣诞家居美图大清单
2005年北京楼市大预测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