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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地里帮日本公司“卖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1:3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明面上与其他公司合作成立新公司,实际上却采用欺诈手段,帮助日本公司在中国从事出版产业。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国创新经济研究所为此输了官司,还损失290多万元。

  朝阳法院对北京国创新经济研究所(简称国创)诉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图)合作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成立“中图国创国际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法院认定国创研究所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国创曾经和日本CER株式会社签订了《中国“中图国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及共同事业合同书》。2003年3月,国创又拿着这份合同,与被告中图签订了关于合作成立“中图国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组建“中图国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本市朝阳朝外大街22号,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国创出资225万元,中图出资75万元,并负责新公司的图书、音像制品发行权的审批手续等事宜。当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国创为中图垫付出资额70万元。这份合同中约定成立的新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和其与日本CER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完全相同。

  同年7月,国创按照约定交纳了注册资金225万元,并借给中图70万元,但此时中图还没有拿出认缴的注册资金,新公司也就没能成立。

  国创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新公司却因中图的原因无法成立,导致自己的出资款被冻结。国创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中图赔偿290多万元及冻结期间的利息10.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中图提出反诉。中图称,国创和自己签协议时,隐瞒了他们已和日本CER株式会社签署合作书的事实,且这份合同内容违背了外商在中国投资出版产业的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国创的行为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要求确认股东协议无效,同时要求国创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中图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国创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中,约定成立的新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完全相同,目的非常明确。国创采取欺诈手段,与中图签订合作成立“中图国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日本CER株式会社企图通过新公司在中国从事出版产业这一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国创和中图签订的这份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这样,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股东协议无效的,国创应自行承担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同时驳回了中图要求国创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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