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抵押房产,行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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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4:48 济南时报 | ||||||||
时报12月26日讯(记者徐传强)在日常的借贷关系中,借钱的一方经常利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那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该如何处置?最近,有读者就这类问题进行咨询。对此,有关律师认为,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无论是转让还是买卖,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擅自处置,其行为是无效的。 李女士来电称,2004年1月,她借给王女士10万元,王女士用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
王先生来电咨询时称,2003年9月,他借给张先生5万元,约定2004年1月还清。到期后,张先生说暂时无钱还,要求延期3个月,王先生同意了,并提出要求张先生提供担保。张先生提出一个方案,因李先生还欠他4万元,并已用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了抵押,他打算把4万元债权及那套房屋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同意,与张先生签订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协议。王先生咨询,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于冰律师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抵押权人李女士同意,王女士对抵押房产可以转让。但本案中,王女士未经李女士同意,出卖房屋的行为,属擅自处分房产,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王女士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对于王先生询问的问题,于律师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两位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协议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转让后,张先生应当告知抵押人李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