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写假名 赖账却落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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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5:5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双法研记者郭龙) 写欠条时,借钱人写的名字是“张宏”;可当债权人张永年找借钱人还钱时,才发现此人的真名叫张选洪。因名字不符合,张选洪拒绝还钱。张永年将之起诉到双流县法院后,张选洪却不敢作笔迹鉴定。记者昨日获悉,双流县法院判决张选洪在10日内归还所借资金并承担利息。
张永年起诉称,今年4月18日,张选洪因资金紧张,向他借了54000元现金,并出具了欠条。他后来多次找张选洪还钱,张选洪陆续归还了30000元。考虑到张选洪的实际困难,他自愿放弃2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张选洪归还余款22000元。 对此,张选洪辩称,张永年所持的欠条“今借到张永年现金54000元。借款人张宏”中的借款人不是自己,他没有向张永年借钱,借条也不是自己写的。 借条究竟是谁写的?张永年和张选洪都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双流县法院于是责令张选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然而,张选洪却一直没有去,鉴定无法进行。后经张选洪所在村社证实,张选洪又名张宏。 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选洪虽称没有借过张永年的钱,但是因他没有去作笔迹鉴定,应当承担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另外,张选洪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没有借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选洪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张永年22000元、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