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安机关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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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7:17 山西晚报 | ||||||||
2003年2月2日,龚敬与梁杰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龚敬被梁杰用木棍打伤。从2003年2月2日至同月19日,龚敬先后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药费377.5元。2003年2月15日,医院应龚敬的要求,为其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发生纠纷当日,龚敬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后,于2004年1月19日作出了对梁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2月18日,龚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杰赔偿其医药费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被告梁杰
判决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原告在纠纷发生当日即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且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在原告起诉前十日作出了对被告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申请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已阻碍了时效的进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贯彻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重新起算。(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论坛交流用户名: 密码:进去看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