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法,百姓埋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7:17 山西晚报 | ||||||||
令人关注的四川珙县“良家妇女卖淫案”中的行政赔偿案,日前由珙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珙县公安局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共计32万多元。据悉,28岁女青年陶先碧于2001年4月被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邓增伟等人以涉嫌卖淫带至该所内关押,在讯问中遭到该所警察赵正林等人殴打,陶于同月29日死亡。珙县法院于今年5月判处邓增伟有期徒刑1年,判处赵正林有期徒刑12年(《新京报》12月12日报道)。
这起“良家妇女卖淫案”,与其它地方发生过的许多“处女卖淫案”、“非处女卖淫案”,情节上并无太大差别。所不同的是,被辱女青年死于刑讯逼供,而其家人得到了32万多元行政赔偿。对于法院判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赵正林12年徒刑是否得当,笔者不敢妄加议论,但对于这32万多元的行政赔偿,笔者却有话要说。 这32万多元既然是行政赔偿,想必得由珙县公安局支付,而作为吃“皇粮”的公安部门,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钱,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老百姓的钱。这就是说,是老百姓掏腰包支付了这笔行政赔偿。警察违了法犯了罪,却要由国家来埋单,由老百姓来埋单,这合理吗?如果问问广大老百姓,他们会愿意吗? 笔者认为,一些公安人员执法犯法、枉抓无辜、刑讯逼供、损害公民人身权益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藐视和侵犯,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行政行为违法,更是个人行为违法,他们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个“代价”,不仅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坐牢,而且应该包括承担民事责任,向受害人及家属作出经济赔偿。而所作出的经济赔偿,应该由执法犯法者自己掏腰包支付,而不应该由国家替他埋单,由老百姓替他埋单。 类似这种“逼良为娼”的卖淫案之所以层出不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那些执法犯法者往往受不到严厉的惩处。如果一个刑讯逼供的执法者,不仅将要受到刑事制裁,而且将要承担一大笔经济赔偿,那么如此“双重制裁”将能更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否则,刑讯逼供却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即使致人死亡也只不过坐十几年的牢,又怎能从根本上遏制执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利郑重提醒,国家的钱是每个纳税人的钱,不应该把国家的钱用来弥补那些执法犯法者的过失。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论坛交流用户名: 密码:进去看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