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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炮制"虚拟人"借款 一审赢官司引来更大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0:03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证券公司将股民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清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离奇的是在这一案件中,证券公司提交的却是一个叫“薛海敏”的人和被告王某签的合作协议。王某表示,他借的钱与证券公司没有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与他签合作协议的“薛海敏”根本不存在,是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操作炮制出来的“虚拟人”。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少见的借款纠纷案,证券公司虽然一审赢了这场官司,但其借款行为却被法院认定违法。

  “虚拟人”出资引发纠纷

  2001年4月,本案原告某证券公司南京汉中路营业部通过其工作人员龚某,以“薛海敏”的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投资在该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薛海敏”将资金30万元,投入王某在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由王某全权运作。王某保证“薛海敏”的资金安全及月息11‰的收益。协议到期后,王某要全额归还“薛海敏”的本金及利息。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同年9月。

  但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营业部因此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某归还30万元本金并偿付利息7.5万余元。

  违法借款被判无效

  根据证据显示,在“薛海敏”的开户登记、资金账户申请表中,没有填写客户的身份证号等客户资料。经笔迹鉴定,协议中“薛海敏”的签名为龚某所为。龚某也证明,协议是其应营业部要求,以“薛海敏”的名义与王某所签,而王某虽声称只还钱给“薛海敏”,但他又不能证明与其签订协议的“薛海敏”确有其人。

  因此“薛海敏”的账户,实际上是证券公司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虚拟出来的,是不真实的客户资金账户,“薛海敏”的背后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据此,法院认定,证券公司以“薛海敏”的名义向王某资金账户中汇入30万元的性质,系证券公司给王某提供的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关系。

  但法院同时认定,原被告的借款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有关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无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作为该款实际使用人,王某应承担返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的责任。

  法院专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还特别指出,《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的方式进行,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本案中证券公司为规避法律,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以虚拟人的名义向客户提供借款进行融资交易,已构成违法行为。

  券商炮制虚拟人借款 一审赢官司引来更大麻烦

  2004-12-27 9:52:28推荐本稿短信订阅 pageCon();

  作者:李自庆 民二轩 宗一多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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