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被封,假货主状告质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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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0:52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一批涉假货物被技术监督部门查封后,货主避而不见。另一人出面自称货主,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为由,打起“民告官”官司,要求法院确认质监部门的封存行为违法。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今年2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接到举报,称位于珠江路的南京力得电源有限公司销售冒牌“松下”蓄电池,这家公司的库房位于白下区某小区,送货员一般
2月4日下午4点左右,当一送货员到库房取货时,被玄武质监分局执法人员截住。经查,该库房存有大量涉嫌冒牌的“松下”蓄电池。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决定易地封存这批蓄电池,并向力得公司出具了《封存决定书》。 但力得公司老板蔡某始终不出面接受调查处理。不久,家住鼓楼区的蒋某到玄武质监分局称,力得公司已被注销,这个库房是他租的,库房内被查封的这批涉假蓄电池也是他的。蒋某认为质监局违法执法,要求退回被查封的蓄电池。 多次交涉不成后,蒋某将玄武质监分局告到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质监局封存行为违法,撤销《封存决定书》。 【争议焦点】蒋某是否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玄武质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一审庭辩】原告蒋某:力得公司已被注销。这批蓄电池是蔡某抵债给我的,我对这批货物享有所有权。因此,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查封决定,对被查封财产的主体认定错误。被告应立即退还查封的涉假蓄电池。 被告玄武质监分局:封存现场送货人的指认与举报内容完全一致,均明确这批蓄电池是力得公司的。蒋某承租该处库房,并不能证明这批货是他的。蒋某提起诉讼,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在假冒物品极有可能失去的情况下,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一审合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大量涉假蓄电池后,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封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并提交了库房租赁凭证,也不能排除他与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被封存货物如何处理,属被告进一步实施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效果】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市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通讯员 徐高纯 南京日报记者 殷学兵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