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家毁约 中介“呕出”中介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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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2:53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促成一起二手房上、下家签订了意向书及居间(出售)合同,后因下家反悔毁约,导致合同无法履约,房产中介公司是否还应收取中介费呢?欲出售房屋的任女士把收取中介费的该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判决收取的中介费应“呕出”。 今年6月2日,任女士将澳门路某号的一处房屋,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双方签订
6月30日,任女士起草了收条,房产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在收条上签字。之后,任女士得知中介方在买卖未成交的情况下,不能收取中介费,即要求或开具发票或将款子退还自己。房产中介公司则称,所收取的1万元在当日就退给了原下家李先生,作为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钱款。 今年11月15日,任女士在催讨不成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归还1万元。 法院认为,任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出售),是中介公司接受任女士的委托,把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居间合同。但中介公司最终未能促成这桩房屋买卖,而任女士提供的收条,是该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以“中介费”为由收取任女士钱款的收条,现房产中介公司以该笔钱款交给了下家辩称不能成立,遂一审判决由该中介公司返还任女士中介费1万元。作者: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