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京某研究所职员孙杰先生,购房时添上了女友王华的名字,双方在准备结婚时发生了矛盾,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孙先生与王华协商,将房产证上她的名字去掉,王华不同意,孙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请。
孙杰与王华1997年在某大学读书时相识并恋爱,相恋四五年后决定在南京购房用以结
婚。经多次实地考察决定购买本市集庆路某小区房屋一套。孙杰于2002年初以自己及王华的名义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支付了首付款135000元,还于同年6月、8月分两次又付了44000元房款,2002年6月11日孙杰以个人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该房的余款。王华曾于2003年1至3月从孙杰的工资卡中取款27000元为孙杰还贷11388元。2003年8月底双方准备结婚时发生了矛盾,最终导致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孙杰与王华协商将房产证上她的名字去掉,遭到了王华的反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杰遂诉至某区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一人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王华在恋爱期间,为结婚而买房,根据现有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原告独自支付了购买该房屋的全部费用。原告孙杰将被告王华的名字写入购房契约,应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原告是为了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而将被告列为房屋的共有人,现双方已经终止恋爱关系,原告所付条件已经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撤消赠与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孙杰一人所有。宣判后,王华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召局 孙伟 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