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喜膳”疑似“金喜善” 法院判决不能注册为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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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2:2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通讯员范红萍)成都一家食品公司申请在鞋类商品中注册“金喜膳”商标。因该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仅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被商评委驳回申请。 近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2001年10月,原告成都金宫味业食品公司欲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中注册“金喜膳Jinxishan及图形”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被驳回。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中文译名近似,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原告于2004年10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市一中院。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自己要求注册“金喜膳”商标是善意的,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没人注册过“金喜善”商标,自己注册使用“金喜膳”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标虽然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中文译名近似,但“金喜膳”三个字本身并不是任何不良思想或不良事物的表示,自己申请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不会对金喜善本人的声誉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在道德层面上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复审的决定。 被告商评委指出,原告将商标中的“膳”字表现为左右两种不同的颜色,突出了“善”字,易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中的“金喜膳”读为“金喜善”。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注册与韩国明星金喜善名字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原告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