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蠹虫”一审被判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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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3:10 山西晚报 | ||||||||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霍雪飞)今天上午,阳泉市平定法院对原永济热电厂厂长刘军侵吞公款43万元和挪用公款300万元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刘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今年49岁的被告人刘军在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间,任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今年3月3日,刘军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永济热电厂及山西晋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分公司(原永济热电厂实业总公司燃运经销部),采用编制假入库单和结算单的形式,通过河津私营煤矿虚开购煤增值税发票,将永济热电厂盈煤款转出,套取现金83万元。去年2月份,刘军以跑项目用钱为由,分两次将该盈煤款中的43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赃款13.5万元。2001年6月至2003年1月,刘军多次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编造假凭证,将实业公司的300万元公款多次借给崔某和河津某煤矿主赵某。 法院认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军在任期间,擅自将数额巨大的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论坛交流用户名: 密码:进去看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