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销售商退款并赔偿购机款的一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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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9:21 海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古月)12月22日,一消费者状告公司销售假冒手机一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假冒三星手机的海南新世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公司),退还消费者购买3部三星手机款共计8690元,并赔偿消费者8690元。 今年1月11日,韦女士到位于海口市海府路的新世界公司的电器市场883号柜台,买
手机拿回家,韦女士觉得有问题,便把3部手机送到海南三星手机专卖店检测,结论是:3部手机均为假冒产品。 尔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广州办事处对3部手机检测后,出具函件证明:送检的3部手机所提供资料与原厂资料不相符,并非三星电子原厂产品。 在向消协和工商部门投诉无结果的情况下,韦女士将销售假手机的新世界公司告上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新世界公司在销售手机过程中,卖给消费者的手机并非同品牌、同型号、同价格的原厂手机,违反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的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行为。判决新世界公司退还韦女士购买手机款8690元;增加赔偿韦女士购买手机受到的损失8690元。 一审判决后,新世界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做出销售商退还韦女士手机款和赔偿款,韦女士应退还购买的三部手机给销售商的终审判决。 作者:古月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