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股份还想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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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3:1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总工程师提前辞职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云清)为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厦门合强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股份赠与总工程师,但总工程师还是走了,何某要讨回股权。
厦门合强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说,2002年1月18日,她与当时任公司开发部经理的朱某签订了《股权赠与合同》,约定把她所持有的合强公司股份7%赠与朱某,即按朱某出资3.5万元成为合强公司的三股东之一,条件是,朱某在登记为股东之日起4年内必须在合强公司任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这3.5万元现占厦门合强公司3.33%的股份。 何某说,她赠送股份给朱某,意在激励员工,同时也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在成为合强的股东后,朱某还被任命为公司的总工程师。但合同签订后1年多,朱某就提出辞职,为此合强公司要求朱退还股权,但朱不肯。 朱某委屈地说,何某当初还答应赠送另一公司股份但没兑现,所以他才辞职。同时,朱在原告起诉一个多月后,声称自己这个股东其实“有名无实”,根本享受不到股东的权利,比如分红之类的,为此,朱某反而要求何某赔偿经济损失9.8万元。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违反了《股权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何某要求撤销该份《股权赠与合同》是合法的。 至于朱某说的另一份赠与合同,法院认为它与第一份赠与互不瓜葛,朱某不能作为不履行第一份赠与合同义务的理由;另外,朱某称自己没能享受到股东权利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朱某得向厦门合强软件公司起诉,而不是找何某本人。 上周末,思明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索回赠与之诉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于2002年1月18日签订的赠与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赠与合同》,被告朱某得返还原告何某的厦门合强软件公司股份3.33%,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