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认为:私家侦探亟待法律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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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5:4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高志海记者万兴亚)今天,北京首例私家侦探被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案犯杨占利、赵君无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 北京美丽人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和某制药厂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制药厂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的黄某(男,殁年39岁)等人调查美丽人生董事长赵君的住址、公司注册地及财产情况。2004年12月13日,美丽人生一职员杨占利等人发现黄某等人对赵君的监控后,将
“私家侦探”在我国并不为法律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但事实上,一纸禁令并未遏制住“私家侦探”迅速发展的势头。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的私家侦探所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有调查类机构近2.3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但是“私家侦探”至今尚无专门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造成了这个行业问题重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评论说,我国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果私人侦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应当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这都建立在要求被调查人举证的基础上,但实际上这是非常困难的。 而对调查者来说,其合法性也很难确定。“侦查是一种法律上赋予的特定权力,是一种公权,只有公安等权力机关才能进行侦查。而调查则谁都可以进行,只要没有使用国家法律禁止的手段,就应该是合法的。”杨教授分析道,但是如何区分侦查和调查的界限,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私家侦探目前亟待法律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