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德的隐私不受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5:45 中国青年报 | ||||||||
“我们拒绝‘福尔摩斯’的称呼,我们是中国式婚姻的守护者、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全国首家女子维权调查中心维权部主任张兰华这么告诉记者,维权中心努力区分自己与调查公司的差别,但工作人员人手一副墨镜的神秘打扮还是相当独特。 日前,总部设在成都的女子维权中心来上海开设继昆明分部之后的全国第二个分支机构,据悉,该中心还将在深圳和香港开设“维权连锁分店”。
目前,女子维权中心上海分部的业务主要是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我们将首先进行婚姻评估,对无法挽回的婚姻,将按委托人的要求作调查取证。”张兰华这样解释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 调查取证势必涉及到隐私,对于这个问题,女子维权中心不得不面对。张兰华对此表示,法律保护隐私并非无原则的绝对保护,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的周永信律师认为,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而不是违反公德作为隐私的评判准则。 张兰华认为,“委托人有对婚姻忠诚度的知情权,她将这个权利授予我们,我们帮助她取得合法的证据,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调查取证是否包括跟踪、偷拍等手段,以及所获证据是否合法的质疑,张兰华主任却没有给出正面回答。 对此,周律师表示,调查取证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合法,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如调查者、调查器材、调查内容等,每一个环节都应合法,这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法庭不会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