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商标侵权赔偿本田14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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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2:24 新京报 | ||||||||
法院判定其“HONG鄄DA”标志与本田“HON鄄DA”商标近似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昨日,因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本田公司“HONDA”注册商标近似,重庆力帆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被判处共同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
起诉力帆公司及销售商的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 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及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 起诉书中称,重庆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50-A”和“力帆110-B”摩托车上带有的“HONGDA”标志与该公司的“HONDA”相似,而且该车在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曹亚文处有销售。请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赔偿1200万余元,并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力帆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本田公司所取证的摩托车不是其经销的,而且自己的产品已属名牌产品,不排除被他人加贴加印的情况。 曹亚文也以涉案摩托车不是从其处购买的理由作出了辩护。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HONG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对于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和联想,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力帆公司和曹亚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力帆公司和曹亚文停止侵权;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曹亚文赔偿6000元;驳回本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