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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告商标局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2:24 新京报

  法院一审认为“金华”、“火腿”他人有权使用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金华火腿”因商标字样使用问题状告商标局案,近日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金华火腿”商标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因金华市其他生产火腿的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包含“金华火腿”字样的商品标识,该公司认为是侵权行为。

  浙江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后,商标局作出批复,认为“金华特产火腿”、“××(商标)金华火腿”和“金华××(商标)火腿”属于正当使用方式。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金华火腿”,其中“火腿”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金华”是地名,因此他人对“金华”、“火腿”有权依法正当使用。

  而商标局的批复对“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令其在实际使用中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这与《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并无冲突,并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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