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帆搭名牌车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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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8:5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通讯员高志海)重庆力帆的商标“HONGDA”与本田公司商标“HONDA”只有一“字”之差,被指责搭了名牌车。昨天,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本田”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147万余元。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称,他们的商标“HON鄄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还两次被中国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力帆公司的产品使用了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和“HONDA”注册商标在中国的3家被许可人———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一起提起这场诉讼。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力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4原告经济损失1251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HONG鄄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鄄DA”二者相近似。力帆实业公司制造、销售标有“HONG鄄DA”、“LIFANHONGDA”等标志的摩托车产品,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构成了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