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逸不等于肇事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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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9:41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韩哲)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车辆所属公司作为车主赔偿了受害方,但在他们找保险公司理赔后,却被保险公司以车辆肇事逃逸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司机弃车而逃是否等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12月23日下午,余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后认定,保险公司仍需作出理赔。 今年3月1日下午,宁波长青机电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志强驾驶车辆前往邱隘途中,撞上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长青公司将中保余姚支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互不相让。中保余姚支公司坚持认为,驾驶员弃车逃逸后一直未被抓,可以认定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在保险条款中属于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合同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合同的约定。保险条款虽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但从合同条文的通常解释看,驾驶员弃车逃逸并非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最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