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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车逃逸不等于肇事逃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09:41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韩哲)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车辆所属公司作为车主赔偿了受害方,但在他们找保险公司理赔后,却被保险公司以车辆肇事逃逸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司机弃车而逃是否等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12月23日下午,余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后认定,保险公司仍需作出理赔。

  今年3月1日下午,宁波长青机电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志强驾驶车辆前往邱隘途中,撞上
行人谢某,造成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志强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张志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长青公司作为车主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近16万元,同时长青公司根据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近9万元,但遭到拒绝。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长青公司将中保余姚支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互不相让。中保余姚支公司坚持认为,驾驶员弃车逃逸后一直未被抓,可以认定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在保险条款中属于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合同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合同的约定。保险条款虽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但从合同条文的通常解释看,驾驶员弃车逃逸并非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最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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