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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身亡保险公司多赔10万 第三者责任险护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05 龙虎网

  【龙虎网讯】今年5月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许多人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其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也由于其新颖性而备受关注。

  近日南京宣判的一起案件,让人对此有了一个耳目一新的解释。

  车祸身亡告保险公司

  今年7月2日凌晨一点多钟,22岁的徐有武和同事骑着摩托车,结伴回家。途中,徐有武驾驶摩托车撞上了停在路边正在修理的一辆货车,徐有武当场死亡。货车的车主刘清华当时并不在车上,深夜里,他接到驾驶员惊慌中打来的电话。

  据交警介绍,这个追尾事故中,徐有武负主要责任,那辆货车因为抛锚没有按照规定停放,也没有设立一些安全的交通标志,负有次要责任。

  事后,徐有武的家人了解到,货车在保险公司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从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徐有武车祸身亡的这个案子里,赔偿总额30万元左右,如果仅认定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合同来赔付,赔偿款不到10万。但如果将这项保险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新道交法先行赔付,需要支付的金额将是20万。

  为了索赔,今年8月,徐有武的家人将刘清华货车的挂靠单位银城汽车运输队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庭审叫屈

  对于上法庭,保险公司感到莫名其妙。保险公司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定在发生交通损害事故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在这里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现在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假如把第三者责任保险,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因为这样等于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但保费的金额并没有相应进行变动。”

  保险公司还认为,目前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开办的是商业性的保险,收取的商业性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测算出来的相关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险的责任,应当说,即使是车险这一块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应当说也是难以承受的。

  法院判决保护弱者

  近日,南京浦口法院对这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银城汽车运输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对徐有武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20万元;银城运输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骑手身亡保险公司多赔10万 第三者责任险护弱者

  2004-12-29 9:59:42推荐本稿短信订阅 pageCon();

  作者:马乐乐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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