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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遭单位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31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今报讯因在工作中头孢中毒,薛女士无法按时上班,企业以无故不上班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昨天,和平区法院判决撤销企业与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1989年起,薛女士在某制药厂工作,1998年8月她在工作中头孢中毒,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一直在家休息。1999年9月1日,企业转属于另一家药业公司。该公司又与薛女士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她在仓库做保管员工作。

  2000年5月份,薛女士上班数日,因呼吸困难回家休息。同年11月13日,公司向薛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于11月15日前到公司上班,如不能正常上班,将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仍未上班,公司与薛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薛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应知晓薛女士曾经中毒的情况,在原告因身体状况不能上班的情况下,不对原告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确认而以原告无故不能上班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撤销企业与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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