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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收养解除义务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31 沈阳今报

  记者郑希雪整理读者韩先生:我们夫妻婚后没有子女,于是收养了一个未满两岁的女孩。她长大结婚后与我们夫妻关系不好。通过法院,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我老伴去世,我身体也不好,没有生活来源,想向养女要生活费。请问养女应给我生活费吗?

  律师(辽宁北方法律救助中心赵春涛):虽然你与养女解除了收养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但你已将养女抚养成人,你现在没有生活来源,是可以向其索要生活费
的。这在《收养法》里有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你有权向你的养女要求给付生活费。

  今报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在线接听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下午1:00—2:30。

  热线电话:22690767记者电话:81698053今报法律援助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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