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收养解除义务不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31 沈阳今报 | ||||||||
记者郑希雪整理读者韩先生:我们夫妻婚后没有子女,于是收养了一个未满两岁的女孩。她长大结婚后与我们夫妻关系不好。通过法院,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我老伴去世,我身体也不好,没有生活来源,想向养女要生活费。请问养女应给我生活费吗? 律师(辽宁北方法律救助中心赵春涛):虽然你与养女解除了收养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但你已将养女抚养成人,你现在没有生活来源,是可以向其索要生活费
今报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在线接听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下午1:00—2:30。 热线电话:22690767记者电话:81698053今报法律援助系列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