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淹车库是"不可抗力"?业主不满物管解释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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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0:52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淹没了小区地下车库,导致近30辆汽车受损。受损车主随即将小区物管告上法院。可小区物管则认为,他们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无需担责。 车库遭水淹近30辆汽车受损今年6月25日凌晨,暴雨倾盆。雨水顺着紫金山,冲进山脚下一小区车库。
随着雨量越来越大,不少业主纷纷赶到车库,将车开走。20多分钟后,由于小区的排水设施被堵,大量雨水积在车库无法及时排出。当天凌晨4时26分,近30辆汽车已经无法开出车库,被浸泡在水中。 业主赵振(化名)的一辆越野车也浸泡其中。第二天,车库积水排出后,赵振发现他的车多处受损。于是,赵振对该车进行了修理,花了5万多块钱。 物管称已尽到了相关义务修完车后,赵振找到物管,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可物管对此并不“买账”。赵振越想越气。他认为,他既然已向小区物管交了停车费,物管就应对他的车妥善保管。现在车子受损,物管当然要负责。 赵振在与物管多次协商未果后,10月29日,一纸诉状将小区物管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他修车的费用5万余元。 得知业主将自己告到法院,小区物管也感到很委屈。他们认为,首先下雨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物管也对车库进水尽到了相应义务。事发当晚,他们一共有5名保安值勤,发现小区车库进水后,就开始分头上门通知业主将车开走。当时,有20多户业主都及时赶到将车开走了。但由于当时雨量特别大,20多分钟后,车辆就已无法驶出,加之他们人手有限,不可能及时通知到每一位车主。除了通知业主,他们还紧急启动了车库的两台排水设施排水。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称物管应负失职之责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赵振坚持认为,物管应对自己车辆受损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他同时对物管提出的“天灾”属不可抗力,表示不能接受。 赵振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像下大雨这样的情况是能够通过天气预报得知的,小区物管作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多雨季节的天气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显然是失职。就因这样的失职直接导致他的车辆受损,对此,物管应当承担失职之责。 而小区物管却坚持认为,他们在事发后采取了尽可能的补救措施,不应赔偿。物管还出示了当初22名因及时将车驶出的业主在事后写给物管的感谢信,以此证明他们已尽到了相关的义务。 据了解,此案在审理,又有一名业主也因同样理由把这个小区的物管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车损费用。 新闻链接:紫金城地下车库遭水淹案 去年7月4日,天降大雨。本市紫金城地下车库积水达1米多深,里面停放的几十辆汽车被淹。 这其中,市民梁爽(化名)夫妇的3辆轿车也未能幸免,并因此遭受了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事后,梁爽夫妇认为,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兴隆物业管理公司疏于对车库排水设施的养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水患,事发后也未能及时救助车辆,因此,物管公司应对业主的损失负责。 对此,兴隆物业则认为,事发当天车库附近的月牙湖水位比车库的位置还要高,大部分水都是在瞬间通过下水管道倒灌进入车库的,大雨因此形成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应免责。 雨淹车库是不可抗力?业主不满物管解释打官司 2004-12-29 10:44:42推荐本稿短信订阅 pageCon(); 作者:锁法 帅勇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