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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举证欲告运输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2:1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西安市民陈峰在东莞市乘车途中,因好心提醒乘客防窃,遭4名小偷持刀围攻,被歹徒刺伤左腿大动脉,险些丧命。在陈峰和同事刘冲两人与小偷搏斗过程中,司乘人员没有报警也没有相助,司机反而停车将车门打开,致使4名行凶歹徒顺利逃脱。下车追赶歹徒的陈峰和同事却被司机抛弃在半路。

  见义勇为并负伤的陈峰昨日决定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当事运输公司的法律责任后,连日
来,西安多家律师事务所也表示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同泰律师事务所已经介入,开始前期调查。

  运输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陈先生选择大巴作为交通工具,从一上车起,便与所乘车辆的运营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律师郑涛认为,按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应保证乘客在乘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该义务是法律所明示的,因此,承运人对此有着不可回避的完全履行责任。

  具体到实际生活中,凡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对乘客可能造成伤害的(可预见性)事件或行为,承运人都要进行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制止。若出现乘客因为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害的情况,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该损害是由乘客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机在陈先生遭到歹徒围攻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报警或制止的具体措施,并且还停车将歹徒放走,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应对陈先生的受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受益人不单是被提醒的乘客

  见义勇为的陈峰左小腿动脉被歹徒捅破,先后做了3次手术,花光了儿子刚从新疆部队带回来的2万元复员费。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王炳森律师指出:从表面看,那位被陈先生提醒防范小偷的乘客是本案中的受益人。但纵观本案的整个法律关系,陈先生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减少了承运人运输公司的损失,代替其行使了维护营运环境安全的法定责任。因此,从该角度讲,运输公司除了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对陈先生的补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与陈先生遭遇类似案件,各地法院也曾有相关的判例,其中大部分都是见义勇为者胜诉。律师还提示,目前陈先生应注意保存其他乘客所提供证言,保持证据的稳定性。此外,还要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联系,及时获得与案件进展有关的相关证据。记者吴飞实习生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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