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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陷阱(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2:40 央视《法治在线》

  法治聚焦:《加强预防麻醉抢劫》

  演播室导语:在刚才的片中我们看到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盗窃案,但是经过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其实是一起有预谋的麻醉抢劫案件。我们知道麻醉抢劫属于非常严重的刑
事犯罪,今天我们演播室就请来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陈刚教授来和我们共同关注这个话题。

  主持人:最初策划这起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瞳是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短片。

  小片

  记者:警方现在指控你什么罪?

  李瞳:抢劫

  记者:麻醉抢劫

  李瞳:嗯,我没想到会定这个罪

  记者:你认为你的行为应该构成什么样的犯罪

  李瞳:当时我认为他最多判我盗窃之类的,我没想到会讲抢劫,如果我要想真心抢劫的话,我可以找我男朋友,我叫他找两个人直接把他抢了,他也不知道是谁,因为我知道抢劫是比较严重的,我没想到要采取一种抢劫的手段去干。

  解说:公安机关又是如何认定李瞳等人的犯罪行为呢?

  同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侦副局长 王万成

  我们从刑法263条上来说,抢劫案件主要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保管人,或者是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李瞳具体到本案是麻醉抢劫,是其他方法,因为使用麻醉药品以后,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大,如果使用过量,和可能造成生命伤亡,这是一点。第二点,她使用了麻醉药品,使受害人失去了反抗能力,不能反抗,所以她也是典型的一种抢劫。

  主持人:陈教授,我们看到犯罪嫌疑人李瞳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她只是认为自己给受害人包某的酒里放入了麻醉药,使他神志不是很清楚,从而盗取了他的房卡,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进行抢劫,认为是用一种间接的手段盗窃,但是公安机关却不这么看。

  陈教授:

  主持人:看似犯罪嫌疑人李瞳是将房卡交给其他人然后再进入房间偷走了包某的物品,但是她麻醉在先,那么定为麻醉抢劫在定罪量刑上是不是要比盗窃罪严重得多。

  陈教授:

  主持人:我们还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除了李瞳之外,她的姐姐、姐夫还有她的男友都参与到了整个作案的过程中,事后他们还将盗取的财物进行了分赃。她本人应该算是主谋,她的姐姐、姐夫是帮助他盗取财物,而她的男友只是给他提供了麻醉药品,对他们这种进行合谋的团伙犯罪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定罪标准。

  陈教授:

  主持人: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就是,麻醉抢劫多发生在有一定接触的人之间,像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瞳和包某就是老乡,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短片。

  小片

  犯罪嫌疑人:

  因为房卡一直都在他身上,而且房间(歌厅)里也不只我一个人,我想他肯定不会怀疑到我。

  受害人包某:

  我想以后我不会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遇到那我肯定还是受害者,因为你要知道就没事了。不管做什么事情都不要轻易地去相信一个人,无论是老乡,还是同事,我们都应该防人之心不可无。

  同期: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侦副局长 王万成

  通过这个案件,这个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本身他们相互熟悉,这样弱化了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导致这个案件发生。而且包某正好给他提供了机会,如果他不随身携带大量的现金,或者是说即使是放了现金,住宿的时候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那么这个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这个机会得逞。

  主持人:陈教授,其实大多数麻醉抢劫可能是发生在并不太熟悉的人之间,比如火车上吃了陌生人给的食物等等。但是这个案件却是一个典型的选择熟人作为作案对象,这样对于防范来说可能更加困难。

  陈教授:

  演播室结语:好,感谢陈教授来到我们的演播室。因为一时冲动犯罪嫌疑人李瞳实施了麻醉抢劫,她的行为不但伤害了别人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正应验了那句话害人终害己。这个案件也给更多的人以警醒,对于麻醉抢劫我们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只要我们的思想不麻痹,对于那些别有用心以各种理由接近你的人加强防范,就不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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